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

某某、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74民终1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退休职工,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勇,辽宁许传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住所地: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东段160号。
负责人:张洪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航源,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枭枭,辽宁大宸(盘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油集团长城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固井公司(以下简称固井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辽河人民法院(2019)辽7401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大勇、被上诉人固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航源、陈枭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固井公司赔偿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迟延退休期间的退休金110856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一、固井公司熟知确定职工出生时间和退休时间的政策规定,对职工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情况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二、***迟延退休与出生时间是否涂改没有因果关系,原因在于固井公司没有发现涂改,未依法依规确定档案原始记载时间。1.涂改早已存在。固井公司接收***的档案时,其中的入团志愿书上填写的出生时间就存在涂改,并非此后***有意涂改。如果固井公司发现涂改,并依法依规采取措施,***不可能迟延退休。2.涂改肉眼可见,固井公司应当发现。既然省社保部门能够看出涂改,固井公司也应该能够看出。固井公司组织人事部门属于专门管理退休事宜的部门,了解政策,具有专业知识,发现档案中存在问题是其应然义务。3.固井公司未发现涂改,未依法依规处理涂改问题才是***迟延退休的根本原因。固井公司没能发现档案涂改问题,违反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5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规范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的通知》(辽人社[2015]341号)第六条前半段“按照劳社部发[1999]8号文件和中组部2015年2月《组工通讯(第10期)》有关规定,今后企业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之规定,且未按照上述文件要求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仍认定不清的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处理或上报,未告知***并征求***意见,是***迟延退休的根本原因。4.涂改不是通过鉴定发现的,而是在发现涂改后,为了准确确定档案原始记载的出生时间才进行的鉴定。5.不能将发现涂改的义务强加给***。***的档案保存在固井公司,他不可能清晰记得45年前的一次涂改,何况他对如何确定退休时间的政策并不熟知。三、***迟延退休期间领取工资和奖金不是免除固井公司赔偿责任的理由。1.迟延退休已是事实,不能假如***没有迟延退休。假如***2016年12月1日办理退休,不至于到固井公司又上班两年。***上班就应该获得报酬。2.工资和退休金可以兼得。***所领取的工资和奖金是其劳动所得,迟延期间的退休金是国家发放的社会保险待遇,无需劳动即可获得,固井公司支付退休金是因为其在***退休过程中存在过错而承担赔偿责任。不能因为***取得工资和奖金而免除固井公司的赔偿责任。如果固井公司认为不应支付奖金应当另行起诉,不能在本案中一并解决,更不能抵顶退休金。
固井公司辩称,一、固井公司在对***职工档案预审过程中尽到了审慎义务。1.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出生于1959年12月30日,固井公司按照辽人社[2015]341号通知第六条的规定,在2016年年底即已着手对***的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2.***档案中的入团志愿书、退伍军人登记表、转业退伍军人定级表所载***的出生年份均为1958年。根据相关规定,***的退休时间应为2018年而非2019年。固井公司向***说明该事实,***无异议。3.***入团志愿书涂改痕迹不明显,肉眼难以确认。二、***系提前退休而非迟延退休。***退休时间应为2019年12月30日,人社部门确认其退休时间为2016年12月30日,其实际领取退休工资时间为2019年1月。所以,***非但没有延迟退休,反而因擅自涂改档案提前退休。三、***未能如期享受退休待遇系自身过错导致。***知晓办理退休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且清晰记得涂改入团志愿书中出生日期的前因后果,却向固井公司隐瞒了涂改及涂改内容的事实。四、***并无损害后果,即使存在,该后果也应由其自行承担。***未延迟退休,所以不存在延迟退休损失。***在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获得了岗位工资和奖金,根据惯例,离退休人员付出劳动,仅应获得岗位工资。在此期间其获得的奖金就远远超过了其主张的损失。《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社[2011]420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参保人员档案中出生时间等记载被涂改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在对其所在单位或本人严肃处理后,按其档案原始记载的出生时间确定退休时间并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受此影响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的,其超过退休年龄期间应领取的退休待遇由涂改档案的责任方负责”。***入团志愿书出生日期涂改应当追究其本人责任,后果自负。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固井公司赔偿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迟延退休期间的退休金110856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迟延给付利息。事实与理由:***是固井公司的特种汽车驾驶员。2018年3月,固井公司通知***当年年底退休。2018年11月,省社保部门派人到固井公司审核***的人事档案,发现档案内的入团志愿书中的出生年月存在涂改,省社保部门对***的出生时间提出异议。2018年11月26日,经固井公司组织人事科委托,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认定入团志愿书中的出生年月中的1958年的“8”存在涂改,涂改之前为“6”。最终,省社保部门将***的退休时间认定为2016年12月30日。2019年1月,固井公司为***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每月4619元的退休金。***本应2016年12月30日退休,享受退休待遇,由于固井公司的过错,导致***在2019年才办理退休手续,造成***无法领取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退休金,该损失应由固井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为固井公司职工。2018年3月,固井公司通知***退休时间按照档案中出生年份1958年计算,***说可以。后省社保部门审核***档案时,发现***入团志愿书出生日期存在涂改,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确认,出生年份“1958”年的“8”存在涂改,涂改前为“6”,后***的退休时间由“2018年12月1日”更正为“2016年12月1日”。***养老金月收入为4619元。***庭审中自认其入团志愿书的出生日期是为了符合入团年龄要求自己涂改。***退伍军人登记表、转业退伍军人定级表中出生日期均为1958年11月。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奖金、医疗保险、公积金等实发数额为233597.14元。***于2019年5月29日向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并于2019年5月6日下发《不予受理通知书》。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认为固井公司存在过错致其推迟两年退休而要求固井公司赔偿其退休金收入,可按劳动争议处理。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惩罚、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职工档案由固井公司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固井公司应妥善保管职工档案并鉴别、整理职工档案材料。同时,***作为企业职工档案的主体,有义务如实填写自己的档案材料并确保档案材料的真实性。现***因入团志愿书中出生日期的涂改,其退休年龄由原“2018年12月”认定为“2016年12月1日”,***实际领取退休金时间为2019年1月。***延迟两年退休原因为入团志愿书中出生日期的涂改,涂改人为***,且该涂改并不明显,固井公司在2018年3月告知***按照其档案中出生日期“1958年”退休时,***称可以,并未提出异议,也未提出档案最开始记载时间为“1956年”,曾经存在涂改。***主张其延迟退休是由于固井公司过错造成的,但***入团申请书中出生日期涂改并不明显,经过鉴定才发现存在涂改,固井公司在办理退休审查档案时已尽到基本审查义务,并不存在过错,而***作为涂改档案方,未如实填写自己的出生日期,应对其涂改档案后延迟两年退休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工资、奖金等实发数额为233597.14元,若***按照2016年12月1日办理退休,该期间***的退休收入为110856元,***也未因延迟退休造成经济损失。综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依法予以驳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申请调取其职工档案原件;固井公司提交了预退休职工档案审查表,***的入党志愿书,***书写的申诉书,交接班记录,朝阳天诚钻井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入证明。双方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将一审法院认定的盘锦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时间更正为2019年5月29日,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其他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固井公司在***延迟退休问题上是否存在过错。认定职工退休日期以其本人档案中最早形成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档案中最早形成的材料系其入团志愿书,该志愿书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8年12月30日,***档案中的退伍军人登记表、转业退伍军人定级表等材料中填写的出生年份也为1958年,固井公司依据上述材料在2018年3月通知***年底退休,***对此并无异议。虽经鉴定***入团志愿书中的出生年月“1958年12月”中的一些数字经过涂改,但涂改并未使字迹变形,其中对***退休时间起决定性作用的“8”与***日常所写的“8”肉眼难以看出区别。社保部门依据***入团志愿书涂改前的1956年认定***的退休时间,而1956中的“6”已被“8”覆盖。***认可数字的涂改发生在其上学填写入团志愿书时。从接收***的档案至社保部门提出异议固井公司并不知道涂改一事,不能苛刻要求不了解涂改一事的固井公司审查出肉眼难以看出的涂改,所以不能认定固井公司违反谨慎注意义务。固井公司在***延迟退休问题上无过错,即使***因此存在损失,固井公司也无需担责。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冬梅
审判员  李旭彪
审判员  吴 蕾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蔡 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