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恒鼎芯科技有限公司

(2020)粤0304执恢2962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4执恢2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大恒鼎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海麦电子有限公司、马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35010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20年9月4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案款430000元,后向本院缴纳执行费6350元。本案债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
本院认为,(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深圳市海麦电子有限公司、马玉辉、***、***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二、本院(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计晴执行员***执行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