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破申151号
本院查明,2008年6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海麦公司应清偿申请人大恒公司350102.2元及利息。大恒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海麦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2725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大恒公司的债权未获清偿。海麦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至2010年2月28日;注册资本50万元,股东为马玉辉、***、***等三名自然人;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的购销及其他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等。海麦公司营业执照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案申请人大恒公司系被申请人海麦公司的合法债权人,其债权已经生效裁判确认。被申请人海麦公司经强制执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营业期限已届满、营业执照被吊销,大恒公司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北京大恒鼎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深圳市海麦电子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