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恒鼎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大恒鼎芯科技有限公司与马玉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04民初45274号
原告北京大恒鼎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为公司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本案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海麦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公告、邮件等方式,告知海麦公司股东清算责任,要求其配合清算,但股东均未与管理人办理接管事宜;管理人未接管到海麦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书资料,导致海麦公司无法进行全面清算。三被告作为公司股东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任何保管公司财务资料并配合进行清算的义务。三被告怠于履行义务的行为与海麦公司无法清算具有因果关系,应对海麦公司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海麦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本金350102.2元,利息3942元(暂计至2002年6月21日),逾期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3307.5元。上述判决生效后,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经查,海麦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遂作出(2009)深福法执字第2725号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另查,海麦公司成立于2000年2月28日,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期限至2010年2月28日。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股东及持股比例分别为:被告***,45%;被告***,45%;被告***,10%。2010年12月21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海麦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参加企业年度检验,决定吊销公司营业执照。2018年11月12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申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原告对海麦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2019年4月2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03破30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定管理人通过公告、邮件等方式,告知海麦公司股东清算责任,要求其配合清算,但股东均未与管理人办理接管事宜。管理人未接管到海麦公司印章、财务账册和其他文书资料,无法对海麦公司进行审计。海麦公司无法进行全面清算。海麦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无财产可供分配,裁定宣告海麦公司破产、终结海麦公司破产程序。
被告***、***、***对(2008)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深圳市海麦电子有限公司的全部债务(包括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案件受理费等)向原告北京大恒鼎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6601.1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将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鹿啸人民陪审员刘月先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