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7473号
原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2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5957K。
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尧,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76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峰,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松,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5970.16元,减半收取计82985.08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87985.08元,经原告与被告协商一致同意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迳付原告;原告多预缴的82985.08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判员  尹晓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詹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