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爱施德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843号

申请人: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大道东泰然劲松大厦20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15957K。

法定代表人:黄文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彬,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峰,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76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

原告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834032.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同出具了编号为6203023181820200000147《保单保函》,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4834032.6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尹晓华

审判员  胡旬子

审判员  梁 艺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詹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