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民初20766号
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虹漕路25-1号二层3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MA1FRBD37E。
法定代表人:魏海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震坤,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76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
被告: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赤岗骏马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76440041N。
法定代表人:于化荣。
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长城开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姚 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绮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