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305执保623号
原告:广东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惠州大亚湾西区塘布村邓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06698074128。
法定代表人:宁建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香豪,广东通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76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
本院审理的原告广东维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喜年支行40×××22账户的存款人民币96020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琪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