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初2500号
原告:MSC软件公司(MSC.SoftwareCorporation),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新港滩,麦克阿瑟大楼****。
法定代表人:沙赫德(ShahdadZand)。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南山智园****信用代码:×××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董事长。
原告MSC软件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
原告MSC软件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对原告著作权的侵害,立即停止其未经许可复制、安装及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Nastran、Adams等系列计算机软件等的行为,并删除或销毁被告持有或控制的全部侵权复制件和或含有侵权复制件的载体;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00元整;3、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人民币150,000元整,公证费1,000元整(第2项和第3项诉讼请求合计人民币2,151,000元整);4、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原告享有涉案Nastran,Adams、Patran等系列计算机软件的合法著作权,并依法享有复制权,以及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原告拥有著作权的Nastran、Adams、Patran等系列软件首先在美利坚合众国发布,并在美利坚合众国合法注册,美利坚合众国与中国均系《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所确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原告就上述Nastran、Adams、Patran等系列软件所享有的软件著作权应受中国法律保护。二、原告发现,被告未经授权许可,擅自在其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大道××楼经营场所内的相关计算机上,非法复制、安装并商业使用了原告依法享有著作权的Nastran、Adams等系列计算机软件,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及通过许可他人行使复制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省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规定:“同意……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2014】315号)规定:“……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案为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2,151,000元,在500万元以下,故认为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属于民事级别管辖的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本规定施行前经批准可以受理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上述案件。本规定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因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技术秘密及计算机软件纠纷等知识产权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本案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管辖权异议的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原告MSC软件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长 卞 飞
审判员 兰 诗 文
审判员 钟 小 凯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妙玲(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