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民终31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互诉原告):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学苑大道1001号南山智园C1栋16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3047655L。
法定代表人:周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互诉被告):***,男,1972年6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志扬,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必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优必选公司的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第一、二、三、五项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一审判决在仲裁裁决已有相应事实认定且无新证据的情况下,认定被上诉人未构成严重违反劳动合同系事实认定错误;而且,一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事实进行依法认定,亦未对上诉人已向被上诉人告知解除事由这一事实进行依法认定。2、一审判决以未书面告知解除事由为由,认定上诉人违法解除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无明确法律依据。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需向被上诉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一审判决未对被上诉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已经休完15天年休假的事实进行依法认定,并且,被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已承认该事实,一审判决遗漏了该重要事实。
***的原审诉讼请求:1、优必选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78517元;2、优必选公司支付***2019年年终奖37744.91元;3、本案诉讼费由优必选公司承担。
优必选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1、优必选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161.60元;2、优必选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7751.26元;3、优必选公司无需支付***律师费5000元;4、***返还优必选公司多支付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11506.22元。
一审判决结果:一、优必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6161.60元;二、优必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27752.26元;三、优必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500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优必选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庭审时陈述在2018年、2019年有请休年假,休了8天,但休的是2017年的年假。优必选公司则认为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只能休当年度的年假。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与优必选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事实清楚,对于优必选公司提出的上诉请求及事实理由,本院评析如下:
关于劳动合同解除问题。优必选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但在通知书上未说明解除理由,优必选公司主张在发出解除通知书之前已经口头告知***其已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事实与理由,***对此不予认可,优必选公司亦无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相关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一审认为优必选公司未在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时说明解除依据及解除事由,优必选公司属于无理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认定优必选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于法有据。根据法律规定,***的月工资标准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故***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标准应按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核算,该赔偿金应为251343元(9309元x3倍x4.5个月x2倍),原审对此处理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关于未休年休假问题。双方确认***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带薪年休假为19天。优必选公司主张***已休15天,还有4天未休,但已支付***该4天未休年假工资,且超额支付了11506.22元。***不予认可,主张19天年假均未休。优必选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已休上述期间年假15天的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根据***月工标准进行核算,扣减优必选公司已经支付该期间的“19天未休年休假工资”21975.15元,认定优必选公司还应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7752.26元,处理正确。
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诉求支持比例,结合***为本案诉讼支出律师费金额,一审认定优必选公司应支付***律师费5000元,并无不当。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原审判决部分方面适用法律不当,处理结果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40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1343元。
四、驳回深圳市深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优必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冼朝暾
审判员 王晋海
审判员 张永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梁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