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226民初711号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杨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健华,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振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孟庆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柳军,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南通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 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莫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