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1民初8815号
起诉人: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山开发区樾河北路65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明
起诉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诉状,以中铁隧道集团三处有限公司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项人民币1967745.00元(其中质量保证金609409.00元)。2、本案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诉状证实,本案系因对昆明轨道交通3号线大树营站土建工程施工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昆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规定》昆明铁路运输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昆明市内发生的下列民事纠纷一审案件:(一)涉及城市交通的民事案件。1.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事故造成的人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有关的保险合同纠纷;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证实,起诉人和被起诉人的纠纷为涉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号日
书记员  李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