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财保241号 申请人: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振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奉友文,云南***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794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8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95516.80元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保证担保。2022年9月28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95516.8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昆山市坤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金 莙 审 判 员  李 妮 审 判 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