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榕盛(福建)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清市某某某某农场与某某榕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181民初4318号
原告:福清市******农场,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港头镇陈库村150号。
负责人:陈成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福建伟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榕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苍霞村松峰村富创世纪城1号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斌。
被告:***,男,198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农场与被告***榕盛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清市******农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农场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市******农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按201.5元收取,由原告福清市******农场负担。
审 判 长  郑而明
人民陪审员  方志勇
人民陪审员  施联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林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