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冀0983执保3241号
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通六路以东新3**国道以南建材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92MA07R5Y430。
法定代表人:张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亮,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旧城镇东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MA0G54NF9L。
法定代表人:朱伟伟,总经理。
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954986.3元的财产进行保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建岭路桥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联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954986.3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宪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宋治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