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3民初1092号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拥军路377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县兴街镇龙翔国际商城文苑二区H33号。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丘北县石缸坝新城区天成风情商业街2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云南树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以被告已支付货款1000000元且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撤回诉讼,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洋泊车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