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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8***与***、***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终62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4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晁鹏程,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沂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科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晁鹏程,该单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新沂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建业路东三巷**
法定代表人:郑运成,该单位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街道钟吾路**
法定代表人:周波,该单位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晁鹏程、徐州科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江苏省新沂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沂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9)苏0381民初10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