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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与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6721号
原告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玉泉区锡林郭勒南路恒泰盛都文旅产业园恒盛广场C座12层。
法定代表人闫永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焱,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北二路66号46号楼1单元13层1303号。
法定代表人郭京愔。
原告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7年11月,原、被告签订了《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西古楼村教育小镇项目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西古楼村教育小镇项目的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其中涉及要求原告提供设计内容为:区位分析、总平面图、区域交通条件分析、规划机构分析、建筑功能分析、其他表达设计意图的图纸;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00元设计费用,如被告违约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依照合同完成被告各项既定要求后并得到被告公司的成果确认,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后经过多次催告被告仍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依照《呼和浩特市赛罕区西古楼村教育小镇项目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合同》支付原告设计费用150000元;2、被告依照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截至2019年1月29日的期间利息为9787.5元)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进行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7年,甲方(委托方):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乙方(承接方):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西古楼村教育小镇项目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西古楼村教育小镇项目概念规划方案设计,乙方应在甲方要求期限内提交工作成果并通过甲方确认。概念规划设计费用,(含对媒体汇报文件)按照包干价计费,本项目包干价为人民币15万元。概念方案交付后,满足甲方政府阶段性汇报需求,并经甲方成果确认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人民币15万元整。
成果确认函复印件显示:因项目拓展需要,我司(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乙方(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西古楼村教育小镇项目概念规划方案,现方案已经完成并提交我司,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提交方案后我司一次性支付十五万元。以上情况属实,已达付款节点,同意付款。甲方有经办人王祥于2018年1月11日,投资拓展部负责人栾萌于2018年1月29日签字确认,乙方有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签字盖章确认。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西古楼教育小镇项目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合同》、《成果确认函》复印件以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双方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对于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明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东西古楼教育小镇项目概念规划方案设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期限内提交工作成果并通过被告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15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依照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截至2019年1月29日期间利息为9787.5元)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9)被告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设计费用1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圣方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郑州欣宇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苏 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