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667号
上列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全面诚实履行合同义务。对于合同的签订情况、货物的交付和货款(除***)的支付情况,原被告均无异议。关于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本案原被告在《购销合同》中对***的返还约定为“维修期满二年无息一次性支付”,但对应于维修期满二年后多长的期限内支付未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履行期限不明确,原告可以随时要求履行,故原告以提起诉讼的方式向被告主张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的规定,被告的相关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应否予以返还。依照合同约定,产品的免费保修期为24个月,保修期内,因原告提供的产品品质、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损坏,由原告免费维修或更换,原告应在接到被告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处理完毕。被告答辩称保修期内产品损坏而原告不予维修,但被告提交的费用报销单、收款收据和函件,形成日期均为2014年,在合同约定的保质期届满之后,无法证明需要维修的电动窗帘系在保质期内损坏,亦无法证明原告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21423.07元。同时,原告主张的利息,应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7月10日)起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原告主张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4日,原告(乙方)和被告(甲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约定:甲方深圳摩尔城自用办公楼18-20层需要窗饰产品,合同总价360211元,该费用包含了安装调试费以及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如甲方增加数量,以合同单价计算总价。付款方式: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二个日历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的作为定金,即108063元,货到安装场地,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30%作为进度款,即108063元,乙方安装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总价的35%款,即126073元。剩余5%为本工程***,即18010元,维修期满二年无息一次性支付。违约责任:乙方安装完毕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甲方须按合同约定付清乙方所有款项,款项未付清前,产品所有权归乙方,每逾期一日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2‰的违约金,违约金累计超过产品结算价格2%,乙方有权解除,乙方收回产品,不退已收款项,并追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保修期为:乙方提供的合同产品免费保修24个月,保修期内,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品质,施工原因造成本合同项下工程损坏,均由乙方免费维修或更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12小时内派人处理完毕。在保修期内,人为的损坏造成窗帘的更换,应由甲方支付相应的更换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应的窗饰产品。2011年7月2日,原被告进行电动窗帘工程结算,结算审核单载明结算审核价为428461.33元,已付款238063元,应付款168975.26元,保修期及保修金21423.07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公司章姓财务人员向原告手写一份对账单,载明***为21423.07元。后被告付清尾款168975.26元,***21423.07元未付给原告。2015年7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及附件、结算审核单、工程统计表、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手写对账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雅虹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返还***21423.07元及利息(利息以21423.07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市雅虹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雅虹遮阳产品技术有限公司负担440元,被告深圳长城家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吴晓姝人民陪审员**兰人民陪审员董志新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