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503民初167号
原告:**,男,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被告:甘肃石缘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石缘石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冯珺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