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东至县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21执12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久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2016)皖1721民初第1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财产以人民币60000元以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诉讼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方
审判员 周玉雪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