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皖1721执1228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尧渡镇至德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叶久生,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0元及利息。2017年1月3日,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6)皖1721民初第138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等材料。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5月2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须在2017年6月2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全部执行款及利息共计65022元。后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0000元。现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已执行标的30000元,剩余执行标的3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方
审判员 周玉雪
审判员 叶光明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何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