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民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毅辉,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钱胜,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法定代表人:张根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结算,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新征,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双虎。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王双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以其与安徽信发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 绍 平
代理审判员 李 军
代理审判员 赵 晓 利
二〇一七年八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慕瑶(代)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