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5民初1255号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民营工业园永安大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78876065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启超大道159号(2#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38229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强盈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粤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受理,粤新公司于同年3月21日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于2022年5月27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强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粤新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强盈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粤新公司支付货款7705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5月29日起以103090元为计算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日止,其中计至2022年1月15日止违约金为11958.44元);2.粤新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3.***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4月21日,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强盈公司按粤新公司的要求制作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合同价款为103090元。粤新公司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支付预付款10309元,在货到现场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剩余货款92781元。逾期付款的,除每天按合同总价的0.05%计付违约金外,粤新公司还应支付强盈公司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等。2021年5月21日,强盈公司已将货物送至粤新公司指定地点,但粤新公司仅支付了15730元,尚欠货款77051元。经多次催讨,粤新公司仍未清偿,强盈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为此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是粤新公司的股东,根据该公司的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额为11900000元,应于2019年6月缴足。但是,***仅履行了4900000元的出资义务,未缴纳出资额为7000000元。***应在7000000元范围内对粤新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强盈公司就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 1.《设备采购合同》1份,拟证明粤新公司向强盈公司定作高低压配电设备,合同价款为103090元; 2.《销售发货单》1份,拟证明强盈公司依约向粤新公司交货; 3.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 4.核准变更通知书1份; 5.公司章程1份; 6.验资报告1份; 证据3、4、5、6拟证明***作为粤新公司的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1900000元,应于2019年6月前缴足,粤新公司未缴出资额为7000000元; 7.《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1份; 8.增值税发票1份; 证据7、8拟证明强盈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 9.网上银行电子回单1份,拟证明强盈公司支出律师费的情况; 10.微信聊天记录1份; 11.《工程联系函》1份; 证据10、11拟证明粤新公司2021年1月23日付款18000元,扣减退货损失2270元后,仅有15730元用于抵扣涉案货款。 粤新公司、***辩称,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定作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一)本案立案案由为定作合同纠纷显然是错的。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之间签订书面的《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粤新公司向强盈公司高低压配电柜设备采购,不是《加工定作合同》,强盈公司向粤新公司提供货物,粤新公司向强盈公司支付货款,双方之间存在事实买卖合同关系,强盈公司未能就定作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举证证明,所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之间有定作合意。但从强盈公司提交的证据《设备采购合同》(详见合同序号1-16项,型号规格,价格、台数量)和报价汇总单看,该合同和报价汇总单约定了供货内容、数量范围、价款、交货日期和时问、交货地点、收货单位、结算方式等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以及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的规定,《设备采购合同》和报价汇总单符合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二)强盈公司开具的发票的记载事项中发票税率为13%,也是记载电力电子元器件、低压进线柜、低压电容柜等货物的名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加工定作税率为17%,买卖设备采购税率为13%,强盈公司如何解释。(三)法院原定2022年3月23日开庭传票也是记载案件的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因此,法院应当以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审理此案,强盈公司起诉错误要求支付定作款,明显认定的性质不当,应当驳回强盈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强盈公司主张粤新公司清偿金额和违约金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一)强盈公司起诉的清偿金额与事实金额不符。粤新公司提交的转账凭证据显示,强盈公司收到粤新公司转账支付款项26039元(2021年4月24日10309元+2021年1月31日18000元)。(二)强盈公司主张违约金从2021年5月29日起计算时间明显不合理。2021年5月21日,强盈公司将涉案设备送货到工地,经检查运来设备内P02馈电柜缺一个抽屉开关,欠缺螺丝,抽屉互感器巳坏,至2021年11月23日才补齐。(三)强盈公司诉请按日万分之五的计算违约金过高,违反民事合同的公平原则,应视无效,不应当支持。强盈公司以该计算方式获得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况且,强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其主张按日万分之五的计算违约金不合法,这种违约金的约定属于违约金约定过分高于因违约造成损失的情形,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强盈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起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强盈公司主张超出部分,法院应不予支持。(四)强盈公司主张粤新公司向其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没有法律依据,粤新公司无需承担。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这里的律师费是合理的律师费用。而根据我国民事诉讼实行的是当事人诉讼主义(非律师强制代理制度),是否聘请律师进行民事诉讼,由当事人决定。因此,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案件(如知识产权、法律援助等案件),一般情况下律师费并非诉讼必须发生的费用,也并非因诉讼而造成的必然损失。由此律师费代理费并不属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因此,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聘请律师进行诉讼,是否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并不是必然和必要的方式,本案强盈公司请了多个律师,更换了多个律师,与粤新公司无关,该费用应当由强盈公司自行承担,强盈公司诉请粤新公司向强盈公司支付律师服务费6000元,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三、粤新公司没有故意拖欠强盈公司的货款,其根本原因是强盈公司的设备质量不合格以及延期交货,造成粤新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信誉受损,强盈公司应向粤新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9000元。粤新公司非但不应支付货款,还要对强盈公司主张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2021年4月21日,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强盈公司提供高低压配电柜设备符合鹤山***专用配电工程选型、参数、技术规范及制造质量标准,规定交货期,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但强盈公司严重违约,交付了不合格产品,其设备随手打开验货时就发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21年5月21日,强盈公司将涉案鹤山***设备送货到工地,经检查运来设备内P02馈电柜缺一个抽屉开关,欠缺螺丝,抽屉互感器已坏,待厂家重新发来,至2021年11月23日才补齐。2021年7月28日,***的高压进线柜电压互感器损坏,按国家标准保质期为二年。2021年11月23日,***自查发现,电容补偿柜无接线,低压三组开关无配螺丝,出现很多问题,导致粤新公司无法操作,强盈公司设备产品非常差,交货延迟已构成严重违约,未能按设备产品的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强盈公司却置之不理。因强盈公司提供设备质量严重不合格,经多次维修调试仍故障,频繁出现跳闸,不能正常通电,经检查发现设备高压进线柜内高压电压互感器已爆裂,导致强盈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当由强盈公司承担。强盈公司逾期交货,不是一次性交货完毕,分两次或三次交货,一再拖延交货,导致粤新公司施工延长,增加工程量。强盈公司没按规定质量标准供货及延迟交货,从而根本上违约,给粤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酌情请求法院判决强盈公司支付粤新公司违约金9000元,并从反诉立案之日以9000元为基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倍的标准支付利息。四、强盈公司将***列入本案被告,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判令***对本案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一)强盈公司提起诉讼应当明确被告是谁,也就是要明确强盈公司与谁发生了民事争议。2021年3月19日,***以粤新公司的名义作为甲方代表与强盈公司的***签订《设备采购合同》并***,且高低压配电柜设备购进后用于鹤山***专用配电工工程,故应认定***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其民事责任应由粤新公司承担。本案中,因强盈公司告错了***,属于被告主体不适格,应当从实体上予以判决驳回强盈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拖欠货款与***出资额两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不存在相关关系,***不应当受到追责。(三)强盈公司自相矛盾。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强盈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就是***。再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2014年4月1日强盈公司注册资本伍仟万元人民币,实际上***实缴出资额2000000元,余下48000000元还未出资,待于2034年3月前缴足。***认缴粤新公司的出资额为11900000元于2016年5月5日前全部缴足。双方有什么不相同,强盈公司凭哪条法律要求***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强盈公司诉请***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案件没有进入法院的执行阶段,强盈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粤新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假设只有在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责任。公司目前正常运作,正常营业。再退一步讲,假设公司不能清偿债务,***只是承担补充责任,而不是连带责任。五、强盈公司保全***银行账户是错误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强盈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向粤新公司主张权利存在难以保障其权利实现的特定情形,其主张***在欠付货款的范围内对粤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缺乏依据,***要求强盈公司承担由于保全错误给***造成的经济损失。综上所述,强盈公司提供的高低压配电柜不完整设备,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逾期交货,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强盈公司不合理的诉讼请求,判令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粤新公司就其抗辩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照片)10份,拟证明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员工通过微信记录,强盈公司确认涉案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存在质量不合格产品及逾期交付的事实; 2.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1份; 3.强盈公司章程修正案1份; 证据2、3拟证明***对强盈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聊天记录1份,拟证明涉案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存在质量不合格的事实; 5.粤新公司实收资本明细表1份、现金缴款单8份、《析产协议书》1份,拟证明***的实际出资情况; 6.银行交易回单2份,拟证明粤新公司共向强盈公司支付涉案货款28309元(18000元+10309元); 7.《单项(或分部)工程验收证明书》《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各1份,拟证明涉案专用配电工程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竣工检验。 粤新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强盈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的利息(自立案之日起,以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三倍计至清偿之日止);2.强盈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粤新公司承接鹤山云山诗意***项目永久用电工程80天施工。2021年4月21日,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就鹤山云山诗意***专用配电工程选型、参数、技术规范及制造质量标准、交货期而签订本合同,第三条“乙方向甲方提供高低压配电柜设备”,第六条“产品的设计、制造、质量、技术规范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按照甲方提供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和双方协商的条款执行”,第七条“交货时间,定于预付款到账后,2021年5月20日前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第二十九条“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等内容。此后,粤新公司已将合格的施工图纸交付强盈公司进行报价,依法行使告知的义务,并要求强盈公司提供高低压配电柜设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但强盈公司严重违约,未能按约履行按产品的设计,交付了不合格产品,其设备随手打开验货时就发现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21年5月18日,粤新公司通知强盈公司后于2021年5月21日将涉案方园学校设备送货到工地,强盈公司运来设备内P02馈电柜缺一个抽屉开关,欠缺螺丝,强盈公司回复抽屉互感器已坏,待等厂家重新发来,至2021年11月23日才补齐。2021年7月28日,鹤山***的高压进线柜电压互感器损坏(爆了),强盈公司回复已通知采购买才更换,按国家标准保质期为二年。2021年11月23日,粤新公司向强盈公司反映意见,“鹤山***自查发现,1、电容补偿柜无接线。2、低压三组开关无配螺丝,当时己通知需补回,但还是未补回,现在又要走多次。这个鹤山两项目出现很多问题,有的通知你们过来整改”,迟迟不到,导致粤新公司无法操作,强盈公司设备产品非常差,交货延迟已构成严重违约,未能按约履行按设备产品的设计,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多次通知了强盈公司,但强盈公司却置之不理。因强盈公司提供设备质量严重不合格,经多次维修调试,仍故障频繁出现跳闸,不能正常通电,经现场检查,发现设备高压进线柜里面高压电压互感器已爆裂,此责任应由强盈公司承担。当时业主就跟粤新公司技术人员说,设备刚投入运行不久就出问题,设备质量那么差。粤新公司跟强盈公司沟通,要求安排人员检查并过来更换。这件事情发生后对粤新公司追讨工程款项难度加大,给粤新公司的资金周转造成巨大困难,况且,对粤新公司企业信誉造成一定影响,也影响粤新公司与业主今后的良好合作。因强盈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粤新公司的预期利益损失,应当由强盈公司承担。强盈公司本应答复粤新公司的要求,即依法协商因其过错给粤新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工程施工信誉事宜。该合同第七条约定强调乙方逾期交货,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但强盈公司逾期交货,不是一次性交货完毕,分两次或三次交货,一再拖延交货,导致粤新公司施工延长,无疑増加工程量。粤新公司曾多次要求强盈公司对其违约行为提出解决方案,但都遭到了强盈公司的无理拒绝。强盈公司非但不提出解决方案,反而无理争诉,强盈公司对粤新公司提起诉讼,其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均不能成立。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强盈公司不但没按规定质量标准供货,而且延迟交货,从而根本上违约,给粤新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强盈公司应予赔偿。粤新公司酌情请求法院判决强盈公司支付粤新公司违约金9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证据充分。另外,强盈公司因高低压配电柜设备的不合格,亦是由于缺陷产品导致粤新公司完成的配电工程需维修而成为直接的受害人,实考虑到了停工期间的实际情况及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验收、延长工期等客观状况,的确会给粤新公司造成一定的利息损失,现粤新公司主张逾期支付违约金,从反诉立案之日以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倍计算。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请法院依法支持粤新公司的反诉请求。 粤新公司针对反诉所提供的证据与本诉相同。 强盈公司对粤新公司反诉的答辩如下:一、强盈公司没有迟延交货。(一)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交货时间暂定于预付款到账后,2021年5月20日前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根据合同文本的文字理解,该交货时间是暂定的,双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可协商变更。(二)案涉的交货时间已协商变更为2021年5月21日。强盈公司提供的微信记录可证实,粤新公司员工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5分通知强盈公司:案涉的全部设备定于5月21日早上送货到工地,强盈公司依约将案涉设备送到指定地点,不存在逾期交货的情况。二、强盈公司交付的设备没有质量问题。(一)粤新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强盈公司交付的设备不合格。(二)粤新公司主张强盈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才补齐抽屉开关,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强盈公司在发现抽屉互感器坏了后,马上重新订购,无偿换货、修理,补充螺丝,不存在违约行为。(三)案涉***的配电工程已于2021年6月24日通电。供电部门验收通电的前提是配电设备验收合格,可见,案涉配电设备质量合格,不存在粤新公司主张的“频繁出现跳闸,不能正常通电”的情形。三、粤新公司无证据证明强盈公司分两次或三次交货的情况。案涉配电设备是一次送货。四、强盈公司依约诚信履行合同。即使在粤新公司长期拖欠定作款的情况下,强盈公司也依约履行保修、换货义务。五、强盈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在强盈公司提起本诉前,粤新公司从没有向强盈公司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要求。粤新公司无证据证明强盈公司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粤新公司诉请支付违约金9000元,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粤新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强盈公司针对反诉所提供的证据与本诉相同。 经开庭质证,对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均为真实,与本案有关联,至于能否证明其诉讼主张,本院将在“裁判理由与结果”部分中论述。 本院查明事实 一、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的约定 粤新公司因承接鹤山市富都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方圆鹤山云山诗意***专用配电工程需要,于2021年4月21日与强盈公司与粤新公司签订编号为GDQY21042101的《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强盈公司向其提供高低压配电柜设备,并明确约定供货内容、交货时间、付款方式、包装运输、技术服务、验收安装调试、违约责任等内容。其中设备供应内容包括规格型号为HXGN的变压器控制柜、高压计量柜、高压进线柜各1台,规格型号为GCK的低压出线柜2台、低压电容柜1台、低压进线柜1台,规格型号为XM的配电箱1台,底座1项。合同总价为103090元。交货时间为暂定于预付款到账后,2021年5月20日前交货到粤新公司指定地点。预付款到账时间延迟的情况下,工期顺延,按工程进度要求双方可协商具体交货时间。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粤新公司向强盈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0%预付款即10309元后,强盈公司开始生产,货到现场之日起七日内,粤新公司支付余下90%货款即92781元(支付方式为90日支票)。如粤新公司出现款项逾期未清的情况下,强盈公司仍然拥有本合同中所提供设备及材料的所有权,并按照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05%收取违约金。验收时间为全部设备交货后,粤新公司在7日内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超过30天没有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同时,合同还约定:如果不是由于粤新公司原因或粤新公司要求推迟交货而强盈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的(不可抗力除外),粤新公司有权收取违约金;如因粤新公司不履行本合同任何条款或基于本合同所产生的义务或责任而导致强盈公司以诉讼或其他方式请求粤新公司履行的,粤新公司除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应当支付强盈公司实现权利的成本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此外,合同还就技术标准、包装、运输、技术服务等作出约定。 二、合同的履行情况 上述合同签订后,粤新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强盈公司支付10309元预付款。2021年5月21日,强盈公司将涉案货物送至粤新公司指定的地点,粤新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强盈公司出具的《销售发货单》上签名。在涉案货物交付之前,粤新公司的采购员曾于2021年5月18日向强盈公司的报价员发送微信信息称“方圆***的全部设备定于5月21日早上送货到工地,亮哥跟**沟通的送货时间,是否这个时间一定可以送货?因为我们还要联系调查和其他设备进场的,请确实送货时间”以及“尽快落实时间给我们,是全部设备出货”。强盈公司的报价员则回复称“21号可以出货”。 三、本案成讼过程 涉案货物交付后,粤新公司仅支付了15730元(双方于2021年7月3日签订《工程联系函》,约定将粤新公司已支付的编号为GDY21011601号合同价款18000元,扣除退货损失2270元,余下15730元用作抵扣本案合同货款),尚欠货款77051元。强盈公司经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强盈公司为处理本案而聘请律师,共支出律师费用6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强盈公司向供应高低压配电柜设备,交付的是种类物所有权,而非劳动成果,故本案应为买卖合同纠纷。立案时,本院采用定作合同纠纷作为案由不妥,现予以调整。 本案中,双方的主要争议焦点为:一、粤新公司是否拖欠强盈公司货款;二、强盈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货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三、***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关于粤新公司是否拖欠强盈公司货款。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签订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据查明的事实,强盈公司已于2021年5月21日履行交货义务,粤新公司收货后未按约定在收货后的7天内支付余下90%货款92781元,经强盈公司多次催讨,迄今仍未付清,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理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粤新公司在收货后共已支付了15730元,故强盈公司诉请粤新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7051元和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5月29日起,以1030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以及本案律师费6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并酌定上述逾期违约金总额应以不超过30927元(合同价款的30%)为限。 关于强盈公司是否存在迟延交货及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首先,关于本案的交货时间问题。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为2021年5月20日,强盈公司实际于2021年5月21日交货,较约定的时间迟了一天。根据双方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该交货时间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调整的,故粤新公司以此为由主张强盈公司迟延交货的理由不成立。其次,关于涉案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涉案《设备购销合同》约定“全部设备交货后,粤新公司在7日内必须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收,超过30天没有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上述约定的验收期内,粤新公司并未就涉案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应视为通过验收。虽然双方员工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粤新公司一方曾于2021年7月28日向强盈公司反映过涉案货物存在“高压进线柜电压互感器损坏”,于同年11月23日反映“电容补偿柜无接线”“低压三组开关无配螺丝”等问题,但是强盈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履行无偿修理、更换的义务,且本案并无证据证实粤新公司因上述货物的质量问题而影响涉案专用配电工程的竣工验收,并造成其经济损失。故此,粤新公司反诉请求强盈公司支付违约金9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是否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的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案中,并无证据表明粤新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强盈公司以***作为粤新公司的股东未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为由,主张其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对粤新公司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二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七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7705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5月29日起,以10309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且以30927元为限); 二、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律师费6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本诉受理费2175.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00元,合共3075.24元(已由原告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25元(已由反诉原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由反诉原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强盈电气厂有限公司多预交的受理费2175.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2175.2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新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