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5民初6012号
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杜溪村委会上林区爱民村道左侧之B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WRL5T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159号(2#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3822918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文建电力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粤新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建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粤新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58000元为基数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工程款支付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粤新化工公司辩称,1.因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亦未能支付工程款给原告;2.双方签订的《电气设备工程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
**的事实
2021年4月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电气设备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位于鹤山方圆实验学习专用配电工程安装试验工作,合同工程含税价格为58000元,合同结算方式为送电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余款。2021年6月24日,经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江门供电局验收,工程符合送电条件。原告试验工作完工后,经原告催收,被告未支付案涉工程款,由此成讼。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案是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已按约定完成相应的工作成果,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未如约付款给原告,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项,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双方约定了工程款项是在送电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余款的付款方式,而被告未按照约定结账付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6月28日)起计付利息的诉讼主张,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本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的规定,原告主张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损失,没有超出上述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粤新化工公司不支付货款给原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8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58000元为起始的实时所欠的款项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自2022年6月2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25元,财产保全费用600元,合计1225元(已由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25元,财产保全费用600元,合计122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625元,财产保全费用600元,合计122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件
自动履行提示
本案裁判文书生效后,债务人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将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指定的以下收款账户。
户名
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门开平支行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债务人如果未按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和方式履行义务,债权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将依法对债务人采取财产查控、限制消费、限制出境、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
债务人将本生效判决确定的应付款项汇入债权人指定的上述收款账户,宜另以附言、摘要或者用途形式,备注生效判决的案号及款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