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705民初6014号 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杜溪村委会上林区爱民村道左侧之B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MA4WRL5T7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启超大道159号(2#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76382291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建电力公司”)与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新化工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建电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粤新化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文建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80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计至工程款支付之日止)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粤新化工公司答辩要点如下:一、被告并非恶意拖欠,因业主没有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亦未能支付工程款给原告。二、双方签订的《电气设备工程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原告主张被告向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依据。三、原告与被告就承接电气工程已多年,之前的工程款被告收到后即支付给原告,本次未能付款的责任不在被告。四、涉案工程质量还由被告跟进维修,造成被告的损失,被告将依法行使追索权。 本院查明事实 2021年4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电气设备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方圆鹤山云山诗意幼儿园专用配电工程,合同含税价款为38000元,被告在送电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工程款给原告。上述《电气设备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配电工程,并于2021年10月26日开具发票给被告。2021年11月19日,涉案配电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但被告一直拒不支付工程款给原告,原告为此提起诉讼。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原告已按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且经竣工验收,被告应依约支付报酬给原告,但被告一直拖欠不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双方签订的《电气设备工程合同》约定付款时间为送电验收完成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而被告未依约付款,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即2022年7月21日)起计付利息,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对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七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支付3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实际尚欠的款项为基数自2022年7月2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已由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江门文建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75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江门市粤新化工机电消防设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75元,拒不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