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与屈永红、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1民终1182号
再审上诉人(第三人):呼和浩特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南二环前八里庄村(闽兴市场CM区37号)。
法定代表人:林金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进发,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东路57号。
法定代表人:杨有换,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4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再审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也未提交经批准的缓、减、免交上诉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再审上诉人呼和浩特市闽龙商贸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巴特尔仓
审 判 员 何 建 军
审 判 员 周  纬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高 强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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