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07民初5187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静雨,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万兴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有换。
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申请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17.5元,保全费1303元,合计30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玲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