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122执20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27012233895,住所地托克托县双河镇万兴广场北区B座8楼。 法定代表人:杨有换,董事长。 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7782581267N,住所地河北省***市矿区矿市街北端北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依照(2022)内0122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给付案款2094708.94元。本院受理案件后,向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3年2月13日、2023年2月14日、2023年3月1日、2023年3月27日、2023年4月1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有320107元,本院已依法划拨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银行账户本院已依法冻结。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冀AH××**金杯牌汽车一辆、冀AY××**长安牌汽车一辆、冀AV××**田野牌汽车一辆、冀A9××**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冀A5××**红岩牌汽车一辆、冀0××**江铃牌汽车一辆、冀A9××*****牌汽车一辆,本院于2023年4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冀AH××**金杯牌汽车一辆、冀AY××**长安牌汽车一辆、冀AV××**田野牌汽车一辆、冀A9××**东风日产牌汽车一辆、冀A5××**红岩牌汽车一辆、冀0××**江铃牌汽车一辆、冀A9××*****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但因未能实际控制上述车辆,故无法做出处置。 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收益类保险。 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委托***市陉矿区人民法院至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调查,向周边群众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线索,因不属于委托事项,故未予办理。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4月18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告知了申请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9日对被执行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适用了限制高消费令的强制措施。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有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章 静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荣 华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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