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9民初1861号
原告:成都市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
法定代表人: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伟,四川博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启雄,男,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大邑县晋原镇。
法定代表人:邓岗,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军,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志公司)与被告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10月17日组织双方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明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伟、陶启雄,被告综合执法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年军、杨洋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明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627,38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1,704,078.00元(庭审中将该项诉讼请求明确为:从2008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8月24日,以2,627,388.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计算至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自1998年以来陆续承建了被告负责的一系列旧城改造市政工程,因为当时施工工期紧,管理不规范,双方在施工前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但工程施工完成后,原告就工程施工未签订合同补写了一份情况说明,被告予以确认。原告承建的工程完工后,部分工程项目已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但有31个项目未支付或者未完全支付工程款。此31个项目工程款总金额为5,349,657.6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2,722,270.10元,还欠2,627,387.54元。所有工程完工后,原告都编制了工程决算书交被告初审。但案涉31个项目的工程款被告就是迟迟未支付或未完全支付。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付,就以人员变动找不到决算书这一理由都要求原告提供了四五次决算书,2007年11月2日,原告再次把决算书提交被告,并要求被告出具了收条。之后,被告仍然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工程款。原告通过各种途径,包括信访来主张自己的权利。2015年,经过双方核对,在数据基本准确的情况下,被告确认了存在争议的32个项目工程总价款为6,686,303.09元,但是被告在统计争议工程已付工程款时,却把支付给无争议的其他工程的工程款,再次重复计算,以此主张不欠原告工程款。为此,原告特向被告提交了一份关于承建工程付款清单的情况说明,就已完工并结算完工程款工程和已完工支付部分工程款工程分别作了统计说明,这份统计说明是结合被告确认的工程项目、工程项目结算书及支付款项的备注说明而统计出来的。2016年1月,岁末年关,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同意就只针对涉案32个工程的工程款及支付情况进行核对。经过双方核对,在数据基本准确的情况下,被告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6,706,303.09元,确认被告只支付2,677,270.10元,还欠原告4,029,032.99元,有文件(大城管【2016】*号)为证。核对之后,被告还是未支付原告工程款。2019年1月9日,原告就涉案工程款向大邑法院起诉,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同意支付,请求原告撤诉,原告信以为真,主动撤诉。撤诉后,被告以换届为由,拒绝支付,原告遂再次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将其第一项诉讼请求的计算方式明确为如下表1: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造价(元)
已支付金额
尚欠款项
1
政府内平房拆除、绿化改造
15219.13
15219.13
2
政府门口绿化改造
80118.25
40000.00
40118.25
3
滨河路停车场
107005.70
107005.70
4
西门加油站围墙改造
13046.04
13046.04
5
百货大楼及百货公司住宅楼拆除
207608.26
207608.26
6
富民路厕所值班室修建
18747.43
18747.43
7
西门广场(土建)
585785.80
525000
74584.23
8
西门广场(水施、电施)
13798.43
9
大西街不锈钢栏杆
78919.35
78919.35
10
县委招待所花台维修
138988.25
40000
98988.25
11
西岭宾馆灶台改造、室内装修
14731.62
14731.62
12
大北街路面、路边花台及人行道改造
1150752.5
819301.97
348034.2
13
大北街路面增加工程
16583.67
14
一把火小游园
413080.58
341908.13
144396.25
15
一把火广场周边附属
73223.8
16
岳池坝公厕土建
44290
45000.00
214519.12
17
岳池坝公厕装饰、化粪池
107091.36
18
岳池坝公厕电气照明
5959.45
19
岳池坝公厕(水施)
13202.46
20
岳池坝公厕、小游园道路
88975.85
21
东壕沟南北段人行道改造
951490.32
300000.00
651490.32
22
长春路人行道改造
627188.24
546060.00
81128.24
23
西街公厕改造、维修
27817.95
15000.00
35829.76
24
戴巷子公厕改造、维修
23011.81
25
北街路面人行道改造
109729.92
20000
89729.92
26
蒋巷子污水管改造
26372.86
26372.86
27
月亮湾公厕(土建)
72390.27
129548.36
28
月亮湾公厕(电照)
1609.9
29
月亮湾公厕(给排水)
9453.94
30
月亮湾公厕(装饰)
46094.25
31
中医院、房管局住宅外墙装饰
267370.25
30000.00
237370.25
合计
5349657.64
2722270.10
2627387.54
被告综合执法局辩称,第一,原告所主张的31项工程全部无书面合同,无法确定发包人均为我单位,原告单方提交的结算资料中就显示有两个项目的发包人非我单位。第二,本案的工程款无法计算。原告单方提交的未加盖被告印章的结算资料我单位不认可,不能据此作为结算资料。原告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主张,在其提交了结算资料之后28天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结算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双方无合同,未达成“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超过28天发包人未提出意见即视为认可”的约定;其次,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承包人提交的结算资料不完整,导致发包人无法审核的,不能视为承包人已经依法提交了结算报告;再次,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送达存在问题,非我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收;最后,《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行政规章范畴,不应作为本案裁判依据。第三,原告关于未支付工程款利息起算时间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告在多份文件中明确表明,原告将竣工结算资料交由我单位审核后,再提交给上级审计单位审计后付款。即表明双方就付款时间明确为经大邑县审计局审计后支付。而本案由于原告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根本无法完成审计,故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未成就,逾期付款利息无从谈起。第四,关于已付款的说明,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7,013,086.61元,该笔费用仅表示预付或借支给原告,系被告本着为企业考虑、替企业解忧的原则予以支付的,待形成完整标准的支付条件方可进行全面核算支付。原告承建的全部工程都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价款和相关权利义务,且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原告迄今为止也未提供全面详细的支付结算资料,工程也几乎全部拆除,根本无法提请审计以确定最终价款。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明志公司提交的证据及综合执法局的质证意见如下表2:
序号
明志公司提交的证据名称
证明目的
综合执法局
质证意见
1
原被告身份信息、《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息》
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适格
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
2
《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告具有从事案涉工程施工的资质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两个证书的时间均与本案案涉工程时间无关
3
《关于东壕沟南北段、长春路人行道、大北街改造等工程未签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
1、 原告承建了被告牵头的大邑县旧城改造工程项目,因工期紧、管理不规范,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2、 承建项目已全部完工,被告已组织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工程验收;
3、 验收后原告已编制了《工程决算书》,并已提交被告初审;
4、被告收到工程决算后一直未付原告工程款。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首先该情况说明表述过于笼统,仅有余鉴事后签字,没有单位盖章,不能证明是我单位对该文件表述内容的认可,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
4
《收条》、《工程决算书》31册
1、1998年至2001年,原告陆续向被告提交了工程决算书;
2、2007年11月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提交工程决算书
1、对于《收条》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关联性有异议,收条内容笼统、指向不明,不能确定与涉案工程有关;
2、31册《工程决算书》三性不予认可。决算书材料不齐,无合同、无计价约定、无规范的设计图、施工图、竣工图等,且周建兵并无代表我单位进行竣工结算的权限,不能构成我单位对原告单方陈述的金额的认可。
5
《关于我公司承建大邑县市场管理局工程付款清单的情况说明》
1、 已结算完工程包括新世纪广场、垃圾处理场等项目;
2、 已结算工程总造价是3,855,816.51元,被告已支付此款;
3、未支付完工程款的项目总造价为6,686,303.09元,被告只支付2,657,270.10元。
情况说明的三性不予认可,是原告单方陈述。
6
《关于王志茗工程款支付及欠款情况的汇报材料》
1、被告确认了原告承建的32个项目的工程款和结算时间,其中就有30个是本案涉案工程;
2、被告针对原告涉案31个工程,只支付了2,722,270.10元的工程款。
三性不予认可,不能证明系我单位出具。
《工程名称、工程款、结算时间表1》(盖原告印章)
只能证明我单位收到了该文件,不能证明我单位对于该证据上工程款金额进行了认可,不能证明我单位收到该份文件的时间,也不能证明该份清单系汇报材料的附件。
《工程名称、工程款、结算时间表2》(盖被告印章)
只能证明我单位收到了该文件,不能证明我单位对于该证据上工程款金额进行了认可,不能证明我单位收到该份文件的时间,也不能证明该份清单系汇报材料的附件。
《1998年1月-2008年12月支付王志明工程款汇总表》
三性无异议
《王志明工程款未完全支付项目名单》
三性不予认可
《还款协议书》、《特许经营权使用合同》
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于原告欲通过该证据证明该组第一份材料真实,不予认可,即使该协议所证明的事实与汇报材料的部分内容恰好一致,亦不能证明汇报材料是我单位出具。
7
《大邑县城市管理局文件》(大城管【2016】2号)、民事裁定书
1、 原告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未超过诉讼时效;
2、 原告承建的工程已完工;
3、被告承认至2016年1月案涉未结算完工程只支付原告2,677,270.10元,仍欠原告工程款的事实。
大城管【2016】*号文件真实性无异议,该文件是我单位向县政府提交,原告获取途径不合法;该文件中我单位要求县政府安排财政、审计部门介入,审核原告工程项目,并无确认尚欠原告工程款4,039,032.99元的意思表示。对原告证明其诉讼时效未超过无异议。
被告行政审批局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即原被告身份信息、《工商登记变更信息》、《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息》、《1998年1月-2008年12月支付王志明工程款汇总表》、《还款协议书》、《特许经营权使用合同》、《大邑县城市管理局文件》(大城管【2016】*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被告有异议的证据认证如下:1、《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告提交的两份证据与原告施工时间段无关,不予采信;2、《关于东壕沟南北段、长春路人行道、大北街改造等工程未签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该份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依法予以采信;3、《收条》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认可,予以采信;4、《关于我公司承建大邑县市场管理局工程付款清单的情况说明》,因系原告单方制作,对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不予采信;5、《工程名称、工程款、结算时间表1》(盖原告印章)、《工程名称、工程款、结算时间表2》(盖被告印章)、31册《工程决算书》相互印证,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6、《王志明工程款未完全支付项目名单》系原告单方制作,不予采信。
在对证据认证的基础上,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原告明志公司原称为成都市大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成立于1992年10月,2009年12月15日将名称更改为成都市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行政执法局原为大邑县市容环卫局,因机构改革先后变更为大邑县城市管理局、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998年至2008年,原告在被告处承接多项工程,工程未进行招投标,也未签订书面施工合同。案涉31项工程施工完成后,原告于2007年11月2日向被告交付了工程结算书。同日,大邑县城市管理局财务向原告出具《收条》,载明:“今财务收到王志明(大邑第一建筑公司)建筑工程决算书(政府工程)。”大邑县城市管理局向原告出具一份载有“从1998年至2001年所承担修建的大邑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所管理的建设工程决算书”的证明,并加盖了大邑县城市管理局印章。2014年12月18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关于东壕沟街南北段、长春路人行道、大北街改造等工程未签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载明:“我公司从1998年至2008年所承担的大邑县旧城改造项目,由大邑县环卫局(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已全部施工完成,但因当时施工期较紧,管理不规范,加之所有工程均由我公司垫资修建,故在工程施工前均未签订施工合同,待工程完工后经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工程验收,验收后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决算书,交给项目主管单位初审后,再由项目主管单位将决算书交给上级审计单位审计。但我公司至今未收到工程审计结果,造成我公司一直未收到工程款。”原市容环卫局局长余鉴手写“情况属实。余鉴。12月19日”予以确认。
2015年11月16日,被告就原告施工的32项工程(工程合计6,686,303.09元)加盖了印章予以确认,列表如下表3: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款(元)
时间
1
大邑县环卫局路面人行道改造
109729.92
98.5.6
2
大邑县环卫局东街、西街路面人行道改造
1024278.56
98.5.15
3
大邑县环卫局政府门口绿化改造
80118.25
98.6.16
4
大邑县环卫局政府内平房拆除、绿化改造
15219.13
98.7.22
5
大邑县环卫局大西街不锈钢栏杆
78919.35
98.7.25
6
大邑县环卫局百货大楼及百货公司住宅楼整体拆除工程
207608.26
98.8.28
7
大邑县环卫局滨河路停车场
107005.68
98.9.5
8
大邑县环卫局西门加油站围墙
13046.04
98.10.12
9
大邑县环卫局西门广场(水施、电施)
13798.43
98.11.7
10
大邑县环卫局西门广场(土建)
585785.84
98.11.10
11
大邑县环卫局天邑广场
321484.76
98.12.2
12
大邑县环卫局县委招待所花台维修
138988.25
98.12.20
13
大邑县环卫局富民路厕所值班室
18747.43
98.12.23
14
大邑县环卫局西岭宾馆灶台改造、室内装修
14731.62
99.1.5
15
大邑县环卫局大北街路面、路边花台及人行道改造
1150752.5
99.2.10
16
大邑县环卫局北街路面增加工程
16583.67
99.4.1
17
大邑县环卫局一把火广场周边附属
73223.8
99.6.10
18
大邑县环卫局一把火广场小游园
413080.58
99.6.10
19
大邑县环卫局岳池坝公厕(装饰)
187586.97
99.6.13
20
大邑县环卫局岳池坝公厕(电照)
5948.72
99.6.13
21
大邑县环卫局岳池坝公厕(土建)
43741.76
99.6.13
22
大邑县环卫局岳池坝公厕(给排水工程)
13123.78
99.6.13
23
大邑县环卫局东壕沟南北段人行道改造
951490.32
99.10.5
24
大邑县环卫局长春路人行道改造
627188.24
00.1.16
25
大邑县环卫局蒋巷子污水管道改造
26372.86
00.4.26
26
大邑县环卫局西街公厕改造、维修
27817.95
00.5.10
27
大邑县环卫局戴巷子公厕改造、维修
23011.81
00.5.10
28
大邑县环卫局月亮湾公厕(电照)
1609.9
00.7.30
29
大邑县环卫局月亮湾公厕(水)
9453.94
00.7.30
30
大邑县环卫局月亮湾公厕(装饰)
46094.25
00.8.6
31
大邑县环卫局月亮湾公厕(土建)
72390.27
00.8.6
32
大邑县环卫局中医院、房管局住宅外墙装饰
267370.25
01.11.15
庭审中原告放弃表3中第2项及第11项工程款的主张。
被告认可已支付原告工程款共计7,013,086.61元,其中包括双方无争议的,因原告承租滨河路渡槽段长廊有偿经营使用租金抵扣工程款的500,000.00元,剩余已支付的6,513,086.61元,即为双方无异议的《1998年1月—2008年12月支付王志明工程款汇总表》(统计时间2015年8月17日)载明内容,如下表4:
序号
时间
项目名称
已支付金额(元)
会计科目
1
1998.4
维修办公楼材料款及工资
17000
事业支出
2
1998.5
垃圾场预付工程款
30000
专款支出
北街花砖及材料款
10000
3
1998.6
北街美化工程
10000
专款支出
政府门前美化工程款
20000
政府门前美化工程款
20000
修建大坝工程款
25000
垃圾场大坝工程款
20000
4
1998.7
修建大坝附属工程款
30000
专款支出
5
1998.7
修建大坝工程款
5000
专款支出
6
1998.8
修建广场中心款
5000
专款支出
7
1998.9
广场工程款
10000
专款支出
修建十字口广场工程款
100000
修建大坝工程款
10000
8
1998.9
修建大坝工程款
10000
专款支出
垃圾场大坝工程款
10000
专款支出
9
1998.10
西门收费站前广场工程款
50000
其他应付款
收费站前广场工程款
20000
其他应付款
10
1998.10
收费站前广场工程款
10000
专项支出
11
1998.11
县委招待所绿化工程款
30000
预付账款
北街改造工程款
50000
预付账款
12
1998.11
收费站前广场工程款
15000
预付账款
13
1998.11
县委绿化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14
1998.11
收费站前广场工程款
30000
预付账款
15
1998.12
垃圾场工程款
90000
预付账款
林场工程款
106000
预付账款
新世纪广场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新世纪广场工程款
200000
预付账款
新世纪广场工程款
20000
预付账款
新世纪广场工程款
1300002
预付账款
16
1998.12
广场工程款
50000
预付账款
17
1998.12
广场工程款
40000
预付账款
18
1999.2
垃圾场工程款
70000
预付账款
垃圾场工程款
60000
预付账款
垃圾场工程款
20000
预付账款
北街工程款
50000
预付账款
19
1999.2
新世纪广场工程款
200000
预付账款
广场工程款
5000
预付账款
北街改造工程款
80000
预付账款
20
1999.3
垃圾场工程款
20000
预付账款
21
1999.3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22
1999.4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23
1999.4
办公楼装修材料及工资
10000
预付账款
24
1999.5
办公楼装修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25
1999.5
岳池坝公厕工程款
45000
预付账款
26
1999.5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42000
预付账款
27
1999.6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80000
预付账款
28
1999.6
办公楼装修材料及工资
14880
预付账款
29
1999.6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5000
预付账款
材料运费
2976.02
预付账款
30
1999.7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130000
预付账款
31
1999.8
北街路面花台工程款
150000
预付账款
32
1999.9
北街工程款
150000
预付账款
北街路面改造工程款
190000
预付账款
33
1999.10
北街改造工程款
95000
预付账款
34
1999.11
长春路改造工程款
100000
预付账款
北街工程款
5000
预付账款
35
1999.12
长春路工程款
15000
预付账款
36
1999.12
环卫所停车场修建款
129000
事业支出
38
1999.12
一把火广场地砖款
24908.13
预付账款
39
1999.12
东濠沟南段工程款
300000
预付账款
40
1999.12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5000
预付账款
41
2000.1
北街工程款
49301.97
预付账款
新世纪广场工程款(护栏)
138900.65
预付账款
42
2000.2
北街富民路公厕、天邑广场
400000
预付账款
东街装饰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43
2000.2
新世纪广场工程款
92182.55
预付账款
44
2000.3
东街装饰工程款
6000
预付账款
45
2000.3
珠壁干洗门市装修
7445.56
事业支出
46
2000.4
东街装饰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47
2000.5
长春路工程款
50000
预付账款
中药材公司装饰工程款
35000
其他应付款
48
2000.5
代巷子、食品公司公厕维修款
15000
预付账款
49
2000.7
代缴税款
215413.52
预付账款
51
2000.8
支垃圾桶护栏工程款
2000
其他应付款
52
2000.8
支垃圾桶护栏工程款
5000
其他应付款
53
2000.9
一把火广场工程款
10000
预付账款
54
2000.10
武装部外墙装饰工程款
30000
其他应付款
55
2000.10
长春路人行道工程款
15000
其他应付款
56
2000.10
东街装饰工程款
15000
其他应付款
57
2001.2
县车队市场工程款
130000
预付账款
58
2001.5
东街外墙装饰款
125000
其他应付款
59
2001.5
工程款
42236.21
预付账款
60
2001.8
县车队市场工程款
25180
预付账款
61
2001.10
中医院装饰工程款
20000
其他应付款
62
2001.10
东西装饰款
31500
其他应付款
63
2001.11
中医院装饰工程款
5000
其他应付款
64
2002.2
长春路工程款
95000
预付账款
65
2002.2
长春路工程款
40000
预付账款
66
2002.4
商贸委拆迁楼工程款
20000
预付账款
67
2002.8
中医院装饰工程款
5000
预付账款
68
2002.12
-20000
预付账款
69
2003.4
长春路工程款
231060
预付账款
70
2003.8
外墙装饰工程款
265100
其他应付款
6513086.61
2016年1月22日,被告向县政府发出《关于核实、解决大邑县城市管理局拖欠大邑县第一建筑公司工程款的报告》(大城管【2016】*号),报告载明:“大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自1998年以来陆续承建了我局(原大邑县市容环卫局)负责的市政工程24项(工程项目清单附后),目前这些项目已完工,施工方提供的工程总造价为6,706,303.09元。截止目前我局已支付2,677,270.10元,还余工程款4,029,032.99元未支付。由于历史原因工程款一直拖欠至今,大邑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也多次到县信访局、清欠办反映情况,同时每年多次到我局追讨工程款,严重影响了我局日常工程的正常开展。现又到年末岁关,为了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及稳定,本着对财政资金负责的态度,我局恳请县领导安排财政、审计部门介入,审核大邑县第一建筑公司承包我局的24项市政工程项目,核实施工工程量,确认未支付工程款金额后按照规定进行支付工程费。”双方均未提交文件所载的附件清单内容。
另查明,案涉31项工程因城市规划等原因已全部进行了整修或拆除。原告曾于2019年1月9日就该案向本院提起诉讼,又于2019年2月19日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根据诉辩双方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被告双方是否存在31项工程的施工合同关系;二、尚欠工程款的确认;三、逾期付款利息的确认。
针对焦点一,从表3、表4、以及大城管【2016】*号文件可以得出,原被告之间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虽原告未提交其在施工时间段享有施工资质的相应证明,双方合同无效,但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当支付相应工程款。
针对焦点二,表3中列明的工程项有32项,原告起诉时放弃表3第2项及第11项内容,仅主张31项(由于表1中岳池坝工程有5项、表3中岳池坝工程有4项,故原告主张工程与表3在数量上有出入)工程,属于对自己权益的处分,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案涉31项工程总价款的确认。被告在庭审中辩称,表3加盖被告印章仅视为被告收到,不视为对列表上所列项目、金额的认可。本院认为,在被告未有特别注明的情况下,其加盖印章的行为应视为确认行为,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案涉工程总价款为5,349,657.64元,但与表3中被告签章确认的案涉31项工程总价款不一致,本院以表3确认的总价款为准,即案涉31项工程总价款为5,340,539.77元;关于已支付款项的确认。被告庭审中认可已支付原告总工程款项为7,013,086.61元,但通过表3、表4对比可知,表4中已支付款项对应的工程不仅包括表3中的工程还包括其他工程,该笔款项不能视为被告已全部支付原告案涉31项工程价款。大城管【2016】*号文件中,被告认可原告完成了24项工程,且已支付款项2,677,270.10元,仍尚有工程款未支付。经本院将表3中名称相同的工程进行整合,即为24项工程,故被告认可的已支付款项2,677,270.10元即为支付原告诉称的案涉31项工程款项。同时,经本院将表3、表4进行对比,就案涉31项工程已支付情况进行汇总,得出被告已支付金额如原告主张的表1,即被告已支付金额按原告主张金额2,722,270.10元予以确认。综上,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为2,618,269.67元(5,340,539.77元-2,722,270.10元)。
针对焦点三,首先,关于应付款时间的确认。本案中,由于每一个工程双方均未签订合同,对付款时间没有书面约定。但从原告出具的《关于东壕沟街南北段、长春路人行道、大北街改造等工程未签施工合同的情况说明》中可以看出,双方付款时间应是审计结果做出后予以支付。本案中,原告向被告交付了相关审计资料,但被告在长达数年时间内均未提交相关部门审计,也未向原告提出任何异议,现工程已不存在,审计不能的责任在被告,被告应当按照结算时间(即表3制作时间2015年11月16日)支付原告工程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由于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因此本院对原告利息主张确认为,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2,618,269.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18,26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据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18,269.67元及利息(利息具体计算方式:从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以2,618,269.67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2,618,269.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成都市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452.00元,由原告成都市明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00.00元,被告大邑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33,4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辉
人民陪审员 陈兴川
人民陪审员 王 裕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 莉
书 记 员 唐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