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2248号
原告:泰州市昊达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来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江苏伟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茵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姚俊。
第三人:嵊泗县源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洋山镇小洋山沈家湾洋山综合管理服务大楼**。
法定代表人:孙央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存,男。
原告泰州市昊达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茵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于202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杨来锁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建荣、第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天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21年4月2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出于自愿,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昊达鑫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28元,减半收取为3,614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姚 蓉
人民陪审员 江云霞
人民陪审员 沈知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陈欣宜
书 记 员 杨钦云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