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察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隅民初字第16号
原告**高,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务农,现住察隅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珠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建筑商,现住林芝地区。。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系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察隅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央宗
审判员***
审判员鲜丽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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