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2526民初54号
原告:****,男,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珠吉,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男,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诉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2020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车辆租赁款30000(叁万元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次仁拉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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