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交通运输局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藏2526民初37号
原告:***,男,1987年2月27日生,住址四川省梓潼县。
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珠吉。
被告:西藏阿里地区交通运输局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青。
原告***与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西藏阿里地区交通运输局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1月28日受理,并于2021年01月28日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预交案件受理费16165.9元,也未向本院提交缴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申请及证明材料申请减交、免交或者缓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长 尼玛** 人民陪审员索南次仁 人民陪审员次地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次 旦 普 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