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藏2526民初54号 原告:***,男,甘肃省积石山保安族东乡族撒拉族自治县。 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男,四川省梓潼县。 原告***诉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2020年5月10日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车辆租赁款30000(叁万元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即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