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务农,现住察隅县。 委托代理人***,北京策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71年1月31日出生,四川省自贡市人,建筑商,现住林芝地区。。 第一、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系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3年10月17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外来务工人员,现住察隅县。 本院在受理原告***与被告西藏江南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减半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