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685号
申请人: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建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梓君,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瑞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江苏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之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胡 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许程凯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