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12民初3678号之一
原告: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法定代表人:汪建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练鹏,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梓君,江苏德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苏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江苏瑞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案情复杂,在简易程序中难以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常州市大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枘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江苏瑞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技师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胡 勇
人民陪审员 孔金生
人民陪审员 沈仲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