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但勇与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国内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藏0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但勇,男,汉族,四川省大英县人。
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拉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拉劳人仲字【2018】第24号裁决书,于2018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5220.68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次仁贡嘎
审判员洛桑益西
审判员段玉龙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根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