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18)藏01执58号
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拉劳人仲字(2018)第2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支付欠款93912元。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在建行拉萨冲吉路支行有存款。2018年5月14日本院依法从建行拉萨冲吉路支行将案款939127元和执行费1308.68元扣划至法院账户。因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依法中止执行。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藏01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现已将案款939127元转付给了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拉劳人仲字(2018)第24号裁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拉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拉劳人仲字(2018)第2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