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城执字第807号
我院受理的申请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西藏宏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2011)拉阳证字第4608号《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标的1500000尚未执行到位,但双方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1500000元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同意被执行人西藏宏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于2015年6月30日之前支付该款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拉萨市阳光公证处作出的(2011)拉阳证字第4608号《公证书》终结本次执行;
二、如执行和解到期后被执行人西藏宏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未主动履行,申请人西藏达孜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