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林得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林得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长民初字第01646号
原告上海林得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金钟路658弄4号3楼。
法定代表人欧博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一维,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东长安街39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林得纳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庞大乐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平利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