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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8民终25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158号河北国际商会广场02单元2513。
法定代表人:段世清,职务,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北东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2021)冀0821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冉雪芳
审 判 员 罗乐平
审 判 员 赵 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浩
书 记 员 刘笑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