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08财保81号
申请人河北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建通街**河北国际商会广场**25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0953494237。
法定代表人段世清,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3年6月13日生,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iv>
申请人河北东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或不动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先行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吕梦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