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256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玄武湖路555号万达中心20楼。
法定代表人:唐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强军平,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志轮,新疆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荒山绿化指挥部1栋1层1。
法定代表人:金胜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91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5573358.68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55267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杰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