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3民初608号
原告: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钢材区7栋3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夏江山,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荒山绿化指挥部1栋1层1。
法定代表人:***,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现原告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缴纳),由新疆新渝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