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0106民初5681号
原告: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明企街91号。
法定代表人:安海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骑马山路8号荒山绿化指挥部1栋1层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新疆胜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请求标的583,098.78元,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标的为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4,815.49元),由原告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剩余4,790.49元,由本院退回新疆鑫金石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张雪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