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新0103执12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0103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龙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交付涉案工程乌鲁木齐市仓房沟中路的商业用房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六套,并协助申请人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生效判决书所载明的涉案工程乌鲁木齐市××沟的商业用房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图六套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组织协商议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0103执1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邓      杰 审  判  员   魏      震 审  判  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书  记  员   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