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2301执47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回族自治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大道。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商卫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向前,新疆鼎信旭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
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雷必登,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新2301民初9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原告**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货款409570元;二、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约金262573.64元。以上款项,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案件受理费10522元、公告费500元,合计11022元,由被告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所预交的费用在本案执行时,由被告一并支付给原告)。因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2月8日三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账户、无网络资金账户;
2、被执行人在房管登记部门、证券机构、保险管理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无财产登记信息;
三、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等不动产信息,但反馈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查询,被执行人已于2020年6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经营资格已经取消;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83165.64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杨  永  栋
审判员      秦明
审判员     刘玉超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玛丽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