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执1002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钟建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雷必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乌仲裁字第0144号裁决书已经生效。因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56738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5673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21年10月12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0月15日、2021年12月1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内暂无可扣划资金;发现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保险、证券、不动产、对外投资、车辆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0月21日向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不动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前往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因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报财产状况,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将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期限至2023年12月5日。
6.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限制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雷必登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2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新疆龙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电梯制造有限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悦
审判员     彭德翔
审判员     张杰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全国